站主垫资不算“赊销”也违规

公益时报2010-02-03 10:45责编:中华彩票网
    公益时报讯(见习记者 王征) 2010年1月23日,四川武侯区罗斌的彩站开出一注足彩胜平负游戏500万大奖。中奖彩票是彩民华先生打电话把投注“方案”告诉销售员罗斌,由罗斌垫资购买的足彩胜平负游戏彩票。中奖后,罗斌把这张彩票交给了华先生。
 
    该事件相关报道引发了网友的争论,华先生与罗斌的这种委托方式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果罗斌自己兑奖,华先生找谁说理?

彩民即时支付才属规范
 
    公益时报记者连线了四川省体彩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样的情况并不算赊销。“店主垫资出票保证了彩票销售金的安全,所以相对于体彩中心与彩民之间并不存在赊销的问题,除非是出了票没收钱。如果出现问题只是彩民和站主之间的纠纷。”

  《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彩票代销者不能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条例并没有给出赊销和信用方式销售的具体定义。垫付购彩资金不属于赊销范围,但是否属于信用方式销售呢?

  业内专家程阳接收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彩站售彩,只有彩民即时支付购彩费用,同时得到彩票票据的交易方式才属规范。而类似华先生与罗斌这种通过电话委托的购买方式,属于信用方式方式销售,存在违规行为。

委托购买不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告诉记者,以往有过类似的判例。如果彩民能够举证的确出过该张彩票,那么就会判站主把所中得的相应奖金交给彩民。“彩票属不记名的票证,不鼓励电话委托购彩的做法,一旦出现纠纷,取证上会困难。有精明的彩民就会在打电话的时候录音,投注后再第二次打电话确认出票。每张彩票上都有唯一的编号,可以让站主念出来然后自己记下。”目前《彩票管理条例》只是保护了体彩、福彩的资金安全,如果出了问题彩民有可能拿不到奖金或者站主拿不到垫资的钱,应该出台相应法规保护彩民和站主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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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一项您是否有过委托站点购彩经历调查:69.7%的人从未委托;20.8%的人偶尔委托;9.5%的人经常委托。偶尔委托和经常委托的人加起来占30%左右,这其中又有很大比例的彩民是站主垫资出票的。采取这样方式的主要是一些和该站点熟络的老彩民,双方基于一定的信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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