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财政厅官网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综〔2011〕18号)同时废止。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广西财政厅还进行了政策解读。
修订后,《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收缴管理、分配和使用管理、宣传公告、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七个章节。此次修订,内容变化主要体现在《办法》的适用范围、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程序和报告主体、项目绩效管理、彩票公益金使用公告等方面。
修订《办法》适用范围 不包含中央拨入的公益金
彩票公益金按照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以50:50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由自治区级彩票销售机构分别上缴自治区和中央财政。
修订后,《办法》适用范围为自治区级彩票销售机构按规定上缴自治区财政的那部分彩票公益金,不再包含中央拨入的彩票公益金。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全部留归该区使用,适用该《办法》。
严格公益金使用范围 明确不得支出的范围
对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定是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新增了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条款。根据规定,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本级统一安排,主要用于:(一)社会福利事业,按上缴自治区财政的福利彩票公益金90%的比例核定;(二)体育事业,按上缴自治区财政的体育彩票公益金90%的比例核定;(三)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各按上缴自治区财政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10%的比例核定。
其次,对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进行修改。根据规定,群众体育部分的使用范围与中央提法一致;竞技体育部分由于中央和自治区支持体育人才和运动会级次不同,使用范围根据自治区实际在中央办法的基础上对支持体育人才和运动会级次进行修订。
再次,新增明确彩票公益金不得支出的范围。为严格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修订后的办法按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7〕237号)规定,增加第十五条“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的条款。
另外,增加了彩票公益金出现超收、短收情况的预算安排条款。为明确彩票公益金出现超收、短收情况下的预算安排,修订后的《办法》增加第十七条“彩票公益金出现超收,结转下年使用;彩票公益金出现短收,由自治区财政厅相应调减当年预算实现平衡”的条款。
强化项目绩效管理 加大正向激励力度
根据中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第十九条及项目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办法》删除原《暂行办法》第四章项目管理的内容,第五章增加了项目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自治区所有彩票公益金均列入绩效管理工作范围,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置、审核情况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前置条件,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将批复的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推进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监控。各级民政、体育、财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和监管部门(单位),实行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配合的分级负责制,推进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监控,及时进行查错纠偏,确保项目按照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实施。
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项目实施完成后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绩效再评价工作。将项目资金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或依据,对资金使用绩效好的,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资金使用绩效差的,采取扣减资金、调整额度等惩戒约束措施。
重视公益金使用宣传公告 新增使用单位公告义务
此次修订,对宣传公告提出要求。修订后,《办法》将原《暂行办法》散落在其他章节的有关宣传、公告的内容条款汇集并独立成章,列为第四章“宣传公告”,并且新增了自治区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的公告义务。
根据规定,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根据资金来源分别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自治区财政厅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自治区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记者 王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