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彩庄家首次判非法经营罪

公益时报2005-09-08 00:00责编:中华彩票网

  9月7日,福建晋江市人民法院首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六合彩庄家柯某明、肖某、柯某华等人,这也是今年5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以来,泉州首起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贩卖六合彩案件,而不是以前的按赌博罪判处,在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力度。
  经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至12月28日间,经被告人肖某提议,并与被告人柯某明、柯某华在晋江市灵源街道办事处林口社区柯某明家中共同销售六合彩,其中由肖某、柯某华经手共收取投注金额人民币65980元,从第127期至139期,共计13期(其中3期没有开);由柯某明经手共收取投注金额人民币34145元,从第122期至第134期,共计13期;以上两笔合计人民币100125元。2004年12月28日,三被告人被当场人赃俱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柯某明、肖某、柯某华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依法判决:柯某明、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柯某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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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六合彩案件为何定性为非法经营罪问题,有关人士解释说,按照此前新出台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将彩票从传统意义上的赌博中分离出来,纳入专营的范围,使其性质从非法的赌博转变为合法的经营,目前经国家批准的合法的彩票业务只有体彩和福彩。凡未经国家批准发行、销售彩票的,包括我国东南沿海一带农村地区泛滥的六合彩,均属于非法发行、销售彩票。
  而此前对于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如何定性,在实践中争议相当大。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扰乱了国家彩票发行的专营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非法经营罪定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内六合彩之类的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假借香港“六合彩”的名称和开奖号码,自己坐庄,接受他人投注,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是一种赌博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少地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规定对这类犯罪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而5月13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释则支持了第一种观点。针对泉州首起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贩卖六合彩案件,经办人员小苏介绍说,按照此前的法律规定,对于此类六合彩案件都是按照赌博罪进行定罪,不管涉案金额多大,判处的刑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这也使得一些六合彩庄家受巨大经济利益刺激,不惜铤而走险。因此,为了加大对日益泛滥的六合彩案件的惩治力度,自今年5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对非法经营罪有两个量刑档次,第一档次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档次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高力  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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