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发出关于征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意见的公告。
草案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留存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安排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老龄事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对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在住房上,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优先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对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据《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