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公益时报2006-11-13 10:47责编:中华彩票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彩票机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彩票机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国家彩票主管机关授权专门从事彩票发行与销售业务的彩票机构。彩票零售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编报和执行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保证彩票发行与销售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向财政专户解缴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

  (三)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有效利用各项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如实反映彩票机构的财务状况;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定经济合同等事项,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彩票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彩票资金及账户管理

  第五条 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由彩票公益金、返奖奖金和发行经费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彩票机构应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彩票销售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集彩票机构销售彩票的全部资金,并按规定比例将发行经费和彩票公益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缴入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省级统管。在省级行政区域内销售彩票所筹集的公益金,统一由省级彩票机构集中,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计提的彩票公益金从彩票销售资金专用账户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第九条 发行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彩票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计提的属于本级使用的发行经费,扣除电脑型彩票代销点经费后的余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同时按规定的比例缴拨应上缴上级和下拨下级彩票机构的发行经费。

  第十条 进行彩票大奖组销售时,基层彩票机构应在销售活动结束后三周内,对彩票销售资金进行清算,编制销售报表,加盖彩票销售组织单位公章和主管财务人员章后,报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彩票机构,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

  第十一条 各级彩票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二十天内,按年度实际销售量结清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不得拖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上缴财政专户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中未拨付的发行经费,应用于弥补彩票机构以后年度彩票销售亏损和事业发展。

  第三章 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彩票机构必须根据本级彩票销售计划及其他经营活动,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主管部门对彩票机构实行核定收支、计划拨付、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彩票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正确处理彩票业务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合理安排支出。(三)坚持勤俭办事业、厉行节约。(四)购建固定资产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按照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表式和要求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八条 彩票机构编制的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于当年11月30日以前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复。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按月根据经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彩票机构业务开支需要和发行经费上缴情况及时拨付发行经费。

  第二十条 彩票机构应严格按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财务收支计划时,应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收入、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彩票机构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彩票机构的收入包括:

  (一)事业收入,指彩票机构从事彩票发行与销售业务取得的属于本级使用的发行经费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发行经费,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发行经费和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发行经费,计入事业收入。

  (二)经营收入,指彩票机构在彩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缴补助收入,指彩票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机构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广告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代征税收返还手续费收入用于单位开支的部分、捐赠收入等。

  彩票机构的各项收入应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指彩票机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四条 彩票机构的结余,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门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不得用作返奖奖金或补充行政主管部门经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与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彩票机构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下级机构补助支出。

  (一)事业支出是指彩票机构开展彩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业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金支出。其中: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和社会保险缴费等。其中福利费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社会保险缴费指彩票机构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费。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彩票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外事经费、租赁费、维修费等费用。其中,招待费指彩票机构为业务活动的合理需要支付的费用,按不超过本级使用发行经费的5‰据实列支。

  3.业务支出指彩票机构为完成彩票发行与销售业务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主要包括彩票的印制、运输、仓储、检验、电脑投注单和热敏纸、广告、宣传、技术开发支持、系统运行维护费、专线通讯费、公证费、代销点经费、尾票核销等费用。

  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就业补助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生活补贴、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其中医疗费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彩票机构发生医疗费支出,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彩票机构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

  5.固定资产支出指彩票机构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提取的折旧和发生的大修理支出。

  (二)经营支出指彩票机构在彩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下级机构补助支出指上级彩票机构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下级机构补助、奖励等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彩票机构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根据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数,不能认定的应当按合理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彩票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彩票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统一掌握本单位的财务,不得办理无计划、超计划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彩票机构为购置、自行研制、建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上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均不得计入各项支出。

  第六章 返奖奖金

  第三十条 返奖奖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用于按发行规则规定支付给中奖者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电脑彩票可以从返奖奖金中提取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调节基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按不高于返奖奖金2%提取;(二)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三)设置奖池的弃奖收入;(四)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第三十二条 调节基金必须全部用于返奖,不得挪作他用。彩票机构按上述规定提取调节基金后,不再提风险基金和预留奖金,凡本办法下达以前提取的风险基金、预留奖金等同类性质的资金,应统一转入调节基金。

  第三十三条 凡设置奖池的彩票,奖池由滚存的未中出的浮动奖金额组成,包括:(一)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二)超出头等奖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

  奖池用于头等奖奖金支出。奖池与当期奖金中用于头等奖的部分及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合并颁发头等奖奖金。

  第三十四条 逾期未兑付的奖金视为自动弃奖,不再予以兑付。

  第三十五条 中奖彩票实际兑出的奖金,为彩票奖金支出额。当期未中出的奖金和弃奖奖金,不得计入奖金支出额。

  第三十六条 凡设置奖池的彩票弃奖收入纳入调节基金继续用于返奖;不设置奖池的彩票弃奖收入纳入公益金,统一上缴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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