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9日,安徽人汪亮解在北京购买彩票后即回安徽照顾病重的亲人,9月份回京后才知道自己中了500万元大奖,于是到北京体彩中心兑奖,但被以超过“28天兑奖期限”为由拒绝,遂将北京体彩中心和国家体彩中心告上法庭。今年10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汪败诉,理由是,汪亮解在投注站购买体育彩票后,即与北京市体彩中心有彩票合同关系,而此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虽然属于格式合同,但并没有免除体彩部门的义务或者加重彩民的责任;28天兑奖的期限免除的只是体彩部门在彩民逾期兑奖情形下的兑奖责任,根据合同条款,彩民应当及时兑奖。尽管许多人都认为法院的判决不无道理,但该案反映出来的兑奖规则问题却值得反思,由此再次引发彩票兑奖期限大讨论。
争议1 参与游戏必须遵守彩票规则,有“霸王条款”之嫌?
有法律研究相关人士认为,彩民在购彩同时被认定为,与彩票中心形成彩票合同关系,双方根据彩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有多少彩民是在通读游戏规则后开始进行投注的呢?对于规则,彩民被动接受,如果规则是科学的、合理的,那就不会引起争论,舆论会出现一边倒;如果规则有漏洞,或规则不能与时俱进,那么强制的接受规则,就多少有“霸王条款”的味道。
曾经错过兑奖的广东彩民张福生认为,我国彩票市场处于行业垄断状态,彩票游戏规则由彩票发行机构来制定,发行机构拥有绝对的“话语权”。由发行机构一方制定游戏规则,会使彩民处于信息不对称,涉嫌将不平等消费强加给彩民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建勋表示,参与购买而达成的彩民与发行机构的彩票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经彩票部门印制发行后,当事人只有买与不买的选择,而没有就合同内容讨价还价的选择。由于格式合同的接受一方常处于不利的地位。
张福生建议,彩票行业仿效立法或颁布条例时举行听证方式,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形成一种“彩票听证制度”,听取来自各方面的声音,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制定规则。
争议2 制定合理兑奖期限只是兑奖权一部分
自新中国发行彩票以来,彩票兑奖期限基本规定30天左右。随着彩票玩法增多,各地根据地域条件制定出多种兑奖时间,但制定新规仍以30天作为参考数据,并且也多选择30天作为兑奖期限。据业内人士介绍,彩票最早制定的30天兑奖时间也是根据生活习惯,按照一个月为生活单位来制定,并没有太多科学的依据。到目前,30日的兑奖期限维持了20年,因错过兑奖期限而对薄公堂的事情绝不仅几件。王建勋也表示,彩民们大多并非职业性的,而是有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不大可能一刻不停地关注着自己是否中奖,也不大可能一旦发现自己中奖后就能立即前往兑奖。有的人发现自己中奖时也许身在外地甚至外国;有的人发现自己中奖时也许卧病在床,等等。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些因素,或许并不会觉得“28天”的兑奖期限足够长。假如这种说法站得住脚,也许比“28天”长一些的兑奖期限才更加合理,对彩民才更加公平。
我国彩票兑奖期限较其他国家短
参考一下国外的彩票兑奖期限,比如澳大利亚一般为6年,泰国一般为2年,加拿大和日本都为1年,英国一般为6个月,瑞典一般为3个月。美国则各州相异,纽约等州为1年,而其他的州则多为3至6个月。不难看出,与这些信息和交通都比我们更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彩票的兑奖期限偏短,不利于彩民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事实上,连审理本案的法官都表示,希望中国彩票业和国际接轨,希望兑奖规则更具合理性、更加人性化,王建勋介绍。北大彩研所执行所长王薛红表示,国外彩票兑奖期限一般为90天、180天,甚至还有长达一年的,到底兑奖期限设置为多长合适,仍值得深入探讨,可尝试根据不同的游戏玩法,相应延长不同的兑奖期限。
合理兑奖期限多长?
王建勋建议,中国彩票的兑奖期限应该延长到6个月甚至1年。这一建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而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为这里的“公平原则”不仅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的多寡,而且意味着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难易。显然,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给对方权利的实现提供合乎常理之便利的话,我们很难说这种合同是“公平”的。河南财经学院彩票研究所所长冯百鸣表示,我国疆域面积就大,人口多,难免会因为一些路程或信息获得上的原因而导致不能及时领奖的情况发生,如果时间能再长一些,比如60-90天都是可以的。
有彩票从业人员表示,制定彩票兑奖期限要考虑一些客观因素,比如,彩票使用的热敏纸的保存时间,还要考虑财务方面的制度。彩票投注站站主宋小平认为应该延长兑奖期限,但不同意兑奖限期太长,“过了那么多年一种彩票可能退出彩市,甚至系统升级后可能不再识别过去的中奖彩票。”宋小平认为无限制延长兑奖期从技术手段来讲并不可行。“兑奖期延长至60天、90天,甚至1年都可以。”宋小平说。
延期兑奖方案更体现彩民兑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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